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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幻视界潮艺术有限公司侵权案
我司在抖音平台上发现:近百个抖音带货达人发布混剪、拼接我司具有著作权的影片的短视频画面,下方定位链接指向“东莞幻视界悬浮玻璃剧场”的门店,显示运营商家为“东莞市幻视界潮艺术有限公司”,达人以此来为商家售卖团购门票。我司对上述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
我司对东莞市幻视界潮艺术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东莞市幻视界潮艺术有限公司赔偿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幻视界潮公司亦从相关达人的分销行为中获得收益。虽然被告幻视界潮公司未实际参与视频的制作及发布,但其作为该销售行为的发起者以及分销行为的受益者,对相关达人的营销行为负有管理责任。”
我司提起上诉,终审判决被告东莞市幻视界潮艺术有限公司赔偿80000元,二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视频系用于推销幻视界潮公司出售的商品,该商品的大部分收益归幻视界潮公司所有。故幻视界公司对抖音达人的经营行为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以及一定的管理责任。而幻视界潮公司在其经营的抖音账号传播被控侵权视频的同时,未能注意、管理其他抖音达人带货幻视界潮公司商品时的侵权行为,亦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重庆市江北区奇喵艺术展览馆侵权案
我司在抖音平台上发现:近百个抖音带货达人发布混剪、拼接我司具有著作权的影片的短视频画面,视频下方定位链接指向“魔镜悬浮玻璃剧场”的门店,显示商家为“江北区奇喵艺术展览馆”,达人以此来为商家售卖团购门票。 此外在“美团”APP上运营的“重庆魔镜悬浮玻璃剧场”的销售主页面也使用了我司案涉视听作品中的个别画面。我司对上述行为均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委托律师出具律师函。
我司对江北区奇喵艺术展览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江北区奇喵艺术展览馆赔偿5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奇喵展览馆在“美团”和“抖音”APP上运营的“重庆魔镜悬浮玻璃剧场”的销售主页面使用了原告案涉视听作品中的个别画面,使用的目的在于销售被告奇喵展览馆的门票,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该使用行为并未获得原告的许可,侵害了原告对案涉视听作品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我司提起上诉,终审判决被告江北区奇喵艺术展览馆赔偿50000元。
三、东莞幻境时空不正当竞争案
我司在百度平台通过关键词“幻境空间”进行搜索,出现幻境时空(东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的广告链接排在百度搜索首页第一位。幻境时空公司以“幻境时空”为显著词汇位于公司网站左上角,且网站内容大量使用我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幻境时空公司宣传,甚至出现了我司的商标,部分宣传图片或视频片段直接使用我司的门店信息。我司对上述恶劣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我司对幻境时空(东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幻境时空(东莞)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赔偿1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幻境空间”是上海国威公司的注册商标,并被作为其主打项目产品名称,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幻境时空公司设置“幻境空间加盟费多少钱”作为其网站搜索关键词,导致搜索“幻境空间”后,幻境时空公司的网站位于搜索结果的首位,客观上容易使得原本搜索原告产品的用户转而优先关注和浏览被告幻境时空公司的网站,造成幻境时空公司攫取了本该属于原告的关注,增加了幻境时空公司的交易机会,从而减少了原告的交易机会,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亦扰乱了正常的互联网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其次,被告幻境时空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宣传其公司项目的案例视频中,有多个展示观众现场观看体验的视频内容与上海国威公司官网早先发布的视频内容的片段完全相同,甚至在个别视频中直接出现了原告的“国威”字号及 “GOWAY”商标,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将原告的项目产品误认为是被告幻境时空公司的项目产品,引人误认为上海国威公司与幻境时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因此,亦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东莞幻境时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郑州酷马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我司在百度搜索输入关键词“幻境空间加盟”,发现郑州酷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其新浪博客中出现多个以“幻境空间”为标题的项目介绍,其博文中出现了以我司著作权作品的片段进行自身项目的推广,且相关博文的浏览量较大。浏览被告酷马公司官方网站发现,网站上所留的联系电话与新浪博客中所留的联系电话一致。通过添加【酷马公司】所留微信号码,进行交流和查看微信朋友圈发现【酷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同样以“幻境空间”项目加盟宣传自身项目。通过添加被告酷马公司所留微信号码,进行交流和查看微信朋友发现,被告酷马公司在微信朋友圈同样以“幻境空间”项目加盟宣传自身项目。我司委托律师对上述恶劣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我司对郑州酷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郭克克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郑州酷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30000元,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与原告存在竞争关系,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推广链接中将原告商标、作品内容作为搜索标题、内容进行推广和引流使用,该行为利用原告经营所积累的商誉,挤占了原告被更多用户关注到的机会,有悖于诚实信用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该行为增加自身交易机会,减少对方的流量及交易机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双方均为未上诉,判决生效。
五、银川市兴庆幻境超宇宙梦幻文化艺术馆侵权案
我司在抖音平台搜索栏内输入“幻境超宇宙梦幻艺术馆银川”进行搜索,发现“幻境超宇宙梦幻艺术馆”宣传的官方相册和上架商品所使用的图片与原告著作权作品的片段所截取的图片高度吻合,并且与被告有关的很多抖音用户如“睿睿小可爱”、娜娜带你吃喝玩乐”等所上传的视频中包含大量我司著作权作品中的片段,侵犯了我司合法权益。我司对此侵权行为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我司对银川市兴庆幻境超宇宙梦幻文化艺术馆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被告银川市兴庆幻境超宇宙梦幻文化艺术馆赔偿12000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达人视频中被告经营场地播放的作品是对原告涉案作品进行了部分使用,属于利用原告视听作品的行为:但被告经营场所主要以视听体验为主要经营内容,并以此获取经济收益,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且该利用形式转换性程度不高,亦未体现再创作的合理融合,其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场所内向不特定公众播放原告的权利作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双方均为未上诉,判决生效。